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知民初4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东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经营场所:湖南省衡东县洣水镇衡岳南路阳光大厦**。
经营者:刘益明。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衡东县衣世界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以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为由,于同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