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103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理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韩城玛特百货商行,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县府街****。
经营者:王培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太仓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韩城玛特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元,减半收取计349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