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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春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辖316号
案件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胡春莺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范斯公司;胡春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316号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

法定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副总裁及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洲,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春莺,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宜春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与被告胡春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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