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吉01民初15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奥博,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主岭市姝琦名品化妆,经营场所:吉林省公主岭市集贸城西门。
经营者:房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公主岭市姝琦名品化妆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
故本院对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诉讼费的收取数额,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院将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确定其应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余款275元退还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