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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水明与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648号
案件名称林水明与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水明;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2民初648号原告:林水明,男,汉族,195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城区。

被告: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下镇八里村。

法定代表人:吴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桥头镇桃塆村**。

法定代表人:程胜结,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林水明与被告温州楚轩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温州哈欣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

原告林水明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水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水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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