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105号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回兴街道宝桐路**。
法定代表人:袁宗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静楸,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驿区洛带镇厨匠河鲜馆,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洛带镇三峨街**中国博客小镇。
经营者:钟其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雕,四川时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泉驿区洛带镇厨匠河鲜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泉驿区洛带镇厨匠河鲜馆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重庆厨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