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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05民初29864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5民初29864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A116。

经营者:李小兰。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振兴旺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到庭参加诉讼,振兴旺时经营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振兴旺时经营部停止销售侵犯我公司第16440135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下水管产品;

2.判令振兴旺时经营部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6000元;

3.判令振兴旺时经营部赔偿我公司支付的合理费用4000元。

事实和理由:我公司享有第16440135号文字及图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及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

上述商标及我公司相关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及美誉度。

近日,我公司发现振兴旺时经营部销售的面盆防臭下水软管产品(以下简称涉案下水管)标签及包装袋上使用潜水艇图形、Sudmarino英文字母及“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上述行为侵犯了我公司针对第16440135、4711685、1519294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给我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振兴旺时经营部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现查明如下事实:第16440135号文字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人均为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人为李润凡。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11类,具体分别为“浴室装置;

引水管道设备;

水管龙头;

卫生设备用水管”等、“水管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浴室装置;

水冲洗设备”等及“水龙头;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排水管道设备”等。

2018年3月27日,柏瑞润兴公司经受让取得上述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13年4月26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法律文书生效证明》,载明第4711685号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12月20日,柏瑞润兴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公证员到振兴旺时经营部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民和兴装饰建材市场的“日丰管管用五十年”店铺购买涉案下水管3根,涉案下水管外有塑料包装,管体上粘贴有产品标签。

包装及标签上纵向排列有潜水艇图形(详见附图)、“Sudmarino”英文字样及“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

根据振兴旺时经营部出具的销售收据,涉案下水管单价为20元。

北京市信德公证处针对涉案下水管及案外地漏的购买过程出具公证书。

柏瑞润兴公司主张涉案下水管及标签上使用潜水艇图形、“Sudmarino”英文字样及“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的行为,分别侵害了其针对第16440135、4711685、15192947号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振兴旺时经营部销售侵权下水管,即构成商标侵权。

振兴旺时经营部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地漏的合法来源。

另,柏瑞润兴公司在本案中主张公证费1000元、委托案外人公证调查费1000元及律师费2000元。

柏瑞润兴公司针对上述费用不提供证据,请求法院酌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公证书、打印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第16440135号文字及图商标、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商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文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依法享有上述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取得的上述三枚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11类商品上,与振兴旺时经营部经营销售的涉案下水管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相同,构成类似商品。

比对涉案下水管包装及标签上使用图形及中英文字样,其中涉案下水管使用的图形与第16440135号注册商标中的图形均为潜水艇,二者在艇身方向、艇身构造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异;

涉案下水管使用的“Sudmarino”英文字样与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商标中的英文部分仅有两个字母不同,且字母的排列顺序及大小写均无差别;

涉案下水管使用的“香港潛水艇卫浴”字样,其中“香港”为地名,“卫浴”为商品类别,“潛水艇”为上述字样中的主要识别部分,与第15192947号“潜水艇”文字仅一字存在繁体字与简体字的区别,发音及含义完全一致。

综上,涉案下水管包装及标签上使用的图形及中英文字样与柏瑞润兴公司享有专用权的三枚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柏瑞润兴公司公证购买的涉案下水管为侵犯柏瑞润兴公司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

商标法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振兴旺时经营部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下水管的合法来源,据此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关于赔额损失的具体数额,鉴于柏瑞润兴公司未举证证明振兴旺时经营部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柏瑞润兴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本院将根据涉案商标的知名度、振兴旺时经营部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支持数额。

关于柏瑞润兴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开支,虽然柏瑞润兴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但本案中确有公证取证及律师出庭,本院将根据必要性、合理性、关联性原则对该部分费用进行酌定。

振兴旺时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侵犯第16440135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下水管产品;

二、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

三、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理费用1500元;

四、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北京振兴旺时五金工具经营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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