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571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聚刺鑫服饰经销部,经营地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新华路**。
经营者:翟瑶,具体身份不详。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聚刺鑫服饰经销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