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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詹南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250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詹南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詹南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250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詹南山,男,199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饶平县饶洋镇。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詹南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1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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