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36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MA529HE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营,山东国曜(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某某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沂南县双堠镇。
经营者:闫某某。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沂南县某某家电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受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