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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7民初7365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7民初7365号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

法定代表人:李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仁辉,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清杨,广东联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晏鸿。

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刘仁辉、程清杨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50000元;

3.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218元及翻译费156元;

4.支付律师费5000元;

5.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主张保护的商标:第19607501号“”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人为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国际分类第35类,包括商业询价;

商业中介服务;

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复印机出租;

复印机服务。

注册有效期从2017年8月21日至2027年8月20日。

二、被告的具体侵权行为:(2019)深宝证字第23532号公证书载明,2019年7月8日,原告代理人贺茹平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公证员黄某工作人员周翼的监督下,在该处专用电脑上对浏览相关网页的操作过程进行证据保全:首先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alibaba.com”进入新页面,在弹出页面的搜索栏中输入“imaxcan”,点击“Search”对“Products”进行搜索。

弹出页面上显示有“Hotsellingplottera3largeformatImaxcanlaserLargeFormatMobilePVCCardInkjetPrinterhandledinkjetprinter”字样,该标题上使用了“Imaxcan”字样,且其右侧显示供应商为“ShenzhenBeikemaTechnologyCo.,Ltd.”。

接着点击“ShenzhenBeikemaTechnologyCo.,Ltd.”进入该网店的主页,再点击该页面中的“CompanyProfile”进行浏览。

最后在显示页面上选择复制“ShenzhenBeikemaTechnologyCo.,Ltd.”并粘贴在360浏览器地址栏上,按回车键进入搜索结果页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工商信息-风险信息-天眼查”,进入相关页面进行浏览。

告认为输入“imaxcan”直接指向被告开设的店铺,即被告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作为其网站的关键词,且其产品描述使用“imaxcan”字样,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被控侵权商品是否有合法来源: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四、原告的经济损失有无具体证据证实:无。

五、原告的合理费用有无具体证据证实:原告提供发票包括公证费1744元、翻译费1249元、律师费40000元,其中在本案主张公证费218元、翻译费156元及律师费5000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被告深圳市贝克码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0日,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沙荷路**财合隆科技园******,经营范围为国内贸易;

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工业标识设备、打码喷码设备,包装机械设备、自动化设备、电子设备以及喷码机,打码机、激光机、喷码机的研发、生产、销售。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主张保护的第19607501号注册商标为服务商标,被告使用与该商标近似的标识系使用在喷墨机商品上,二者为不同的类别,且销售渠道、消费者群体均有较大差异,不构成类似的商品与服务,本院对原告关于商标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原告关于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亦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也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7.5元,由原告东莞市图创智能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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