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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珠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23766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珠华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吴珠华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3766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李剑,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珠华,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了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并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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