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6民初3140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柠檬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标号为:第10494197号、第9481384号)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调查取证服务费2000元、公证费900元、律师费3000元、差旅费1100元,合计7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柠檬化妆品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享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柠檬化妆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000元;
三、驳回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深圳市宝安区小柠檬化妆品商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