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993号之一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东方路**。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维多利贸易中心,住,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金沙广场**楼**/div> 经营者:宋立明。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盛皮具厂,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85,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富民路**="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经营者:邓智荣。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城区金沙广场维多利贸易中心、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百盛皮具厂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