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202民初315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0.,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会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富栋,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男,1979年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原高要区南岸****商店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伟,张知博,均系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后,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与被告陆**已和解协商为由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