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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胜科技有限公司、姚映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133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一胜科技有限公司、姚映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一胜科技有限公司;姚映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338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301-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6183109M。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一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岗**仓(深圳市百众文具玩具礼品批发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5WKX15。

法定代表人:姚映娜。

被告:姚映娜,女,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一胜科技有限公司、姚映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人民币1万元”,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8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775元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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