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125号原告:卓强,男,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礼靖,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林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五联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6984982。
法定代表人:彭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强诉被告深圳市林辉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卓强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