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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82民初4936号
案件名称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82民初4936号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部位:自编12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TUUX9。

法定代表人:ZVONKOJORDANOV,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经营场所福建省晋江市灵源街道灵水社区顶塘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2MA2YBGMN3Q。

经营者:吴文得,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芝曼公司)与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以下简称晋泽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澳芝曼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晋泽网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澳芝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晋泽网店立即停止对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

2.判令晋泽网店赔偿澳芝曼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0元。

事实和理由:澳芝曼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经受让取得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前述两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洁肤乳液、化妆品等。

G&M化妆品有限公司于1996年在澳大利亚成立,是一家集科研、生产及销售为一体的大规模化妆品公司,所研制的绵羊油产品成为家喻户晓的护肤品品牌。

澳芝曼公司成立至今,一直在各类化妆品中使用前述商标,并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澳芝曼公司经调查发现,晋泽网店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大量外包装带有前述商标的乳液,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是正品。

晋泽网店作为同类产品的销售者,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明知甚至故意销售、许诺销售非澳芝曼公司所生产的假冒伪劣产品,严重影响了澳芝曼公司的商业信誉,给澳芝曼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晋泽网店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澳芝曼公司的经济损失。

晋泽网店未作答辩。

澳芝曼公司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2020)津南开证经内字第3号公证书,以证明澳芝曼公司拥有第126021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2020)津南开证经内字第4号公证书,以证明澳芝曼公司拥有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3.京东官方旗舰店网页截图,以证明前述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4.(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109号公证书,以证明晋泽网店存在侵权行为。

本院认为,晋泽网店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

澳芝曼公司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确认其证据效力。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 澳芝曼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是G&MCosmeticsPtyLtd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业。

鹤山市环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1日、2016年10月28日经核准注册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均为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牙膏、宠物用香波、香精油、化妆品、清洁制剂、研磨材料、空气芳香剂等,有效期至2025年4月20日、2026年10月27日。

该两枚商标于2018年12月6日经核准转让给澳芝曼公司。

根据(2019)冀石燕证民字第13109号公证书的记载,2019年10月30日,受澳芝曼公司委托的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同年11月1日,北京瀚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文波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在阿里巴巴网站开设的网店“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购买三瓶绵羊油(商品标题:澳洲同款绵羊油批发可代发),共计花费31元(包含运费7元)。

购买后,张文波在公证处收到一个快递,后对所购物品进行查看,并将其中2个产品进行密封,由公证处粘贴封条并加盖印章。

庭审中,本院当庭拆封上述公证封存的物品。

启封后,内有两盒绵羊油,绵羊油上标注有与澳芝曼公司前述两个商标相同的标识。

经与澳芝曼公司提供的正品进行比对,两者几乎完全相同,但正品有中文标签,标签上有溯源的二维码,而涉案公证产品无中文标签。

本院认为,澳芝曼公司是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前述商标的有效期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晋泽网店销售的产品经与澳芝曼公司的正品进行比对,存在差异,且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系假冒侵权产品,晋泽网店的销售行为侵害了澳芝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澳芝曼公司请求晋泽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澳芝曼公司未提供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晋泽网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方面的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晋泽网店侵权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销售数量,以及澳芝曼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必然要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3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2602103号“”、第179314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二、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广州澳芝曼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晋江市灵源街道晋泽日用品网店负担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慧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沈雄华 书 记 员 黄鹤鹤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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