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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688号
案件名称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688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柠檬路**第**东首。

法定代表人:黄松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奎英,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四川经贸大厦负****。

法定代表人:陈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与胜利路交汇处。

负责人:刘跃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强勇,安徽云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升武,安徽文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五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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