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1059号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康裕三路****。
法定代表人:谢岳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志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英派卫浴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州鑫元城商场**茶会**展厅。
经营者:林章爱。
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晋安区英派卫浴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