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82民初5302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肥西县三河镇中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13922232B。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荣、刘方星,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度市任学福百货店,地,地址,平度市东阁街道崔召村/div>经营者:任学福(已去世)。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平度市任学福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新峰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范琳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