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436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志伟美轩佳商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水田社区石龙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DT6FB8W。
经营者董长生。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志伟美轩佳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75元,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