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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10知民初88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8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住所地霸州市明珠超市**。

经营者:刘彩虹。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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