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知民初88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住所地霸州市明珠超市**。
经营者:刘彩虹。
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霸州市霸州镇精益眼镜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双方已庭下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