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554号原告: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民委员会工业园兴业东路2号之一启德置业园6栋5楼5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袁厚兵,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研辉,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骁驰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陈大窖工业区河畔路6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黎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磨仁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顺德勒流光电产业中心5栋6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容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强,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骁驰家电有限公司、佛山市磨仁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容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一案,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经查,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迄今为止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东顺德名友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