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08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桂,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安市洪濑戴志超五金电器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洪濑镇北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583MA2XTGQ40X。
经营者:戴志超。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洪濑戴志超五金电器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