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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曾木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53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曾木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曾木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53号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街坊9(C)号地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33612960D。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碧欣,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曾木水,男,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其阳,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淑玲,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颖、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2020年8月11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本案诉讼请求变更为:一、曾木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万元;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曾木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2020年8月12日,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木水、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鹏腾 审判员  陈美雅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蓝蓉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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