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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肖献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5民初1119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肖献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肖献忠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119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茹,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献忠,女,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献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余卓立 审判员  洪颍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锡鸿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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