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2068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7548弄588号16幢2层E区7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执行合伙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周巷庆瑛点心店。
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大通东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2MA2CH65TXJ。
经营者:吴秀瑛,女,196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慈溪市周巷庆瑛点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