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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田仁秀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执214号之一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田仁秀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田仁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2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执行人:田仁秀,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

关于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田仁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民终9678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9)粤0604民初6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因余额过少,暂不扣划。

除此,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4执2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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