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昆仑大街**。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广生,男,193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广生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9)冀01知民初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开发区华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