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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长沙区跃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民终929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开平市长沙区跃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开平市长沙区跃丰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终9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杭,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平市长沙区跃丰商店。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幕村村民委员会潜乐经济合作社铺位1-3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83MA4YNMPMXL。

经营者:王恒晖,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

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开平市长沙区跃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会法院)(2020)粤0705民初7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新会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向中粮集团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中粮集团未在通知书规定期间内交纳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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