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慈溪市龙山东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82民初1432号
案件名称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与慈溪市龙山东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慈溪市龙山东珍小吃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1432号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MA1JNHJF1R。

法定代表人:李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龙山东珍小吃店,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龙山镇田央村蓬莱东街**代码:92330282MA2AJPYK10。

经营者:李冬。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诉被告慈溪市龙山东珍小吃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利得利餐饮管理合伙企业(普通合伙)负担,交纳本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