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91民初105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楼**南头底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96700407H。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晶,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江悦,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阳光家园B44-08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4MA37WR3E01。
经营者:张卫华,女,汉族,1975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青云谱区阳光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