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13162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F67。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某,系该公司员工。
x被告深圳市粤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信用代码×××502。
法定代表人郭某。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粤庆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