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7民初6208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402D(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71875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皇公御宫贡茶店。
经营场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皇公商业中心****、A.B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3XNC06。
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大皇公御宫贡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依法向其退还3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