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9民初8938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00000458B。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卉,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景龙社区景华新村东区64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F73D4K。
法定代表人:叶菊连。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速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告将诉讼标的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后,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受理费1800元,扣减其应负担的受理费,其余17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