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203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昌岗中路245号B2108房。
法定代表人:喻凌志。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