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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05民初22031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05民初22031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08层(07)801。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洁,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昌岗街昌岗中路245号B2108房。

法定代表人:喻凌志。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凌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间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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