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2民初6772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12层A室。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市北区优汇衣服装批发城,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辽宁路177号家家悦超市四楼“优衣汇服装批发城”。
经营者:王锐。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区优汇衣服装批发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