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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与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429号
案件名称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与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29号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蒋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川井良文(KAWAIYOSHIFUMI)。

被告: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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