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429号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蒋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民,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丹,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川井良文(KAWAIYOSHIFUMI)。
被告: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博大道136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军。
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上海世博百联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途加箱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三丽鸥品牌发展(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崧审 判 员 陈瑶瑶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陈 兵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