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615号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经晶,女。
被告: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张卓凡。
被告:上海力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沈美芳。
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卓力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力冰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杨馥宇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杨青青书 记 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