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6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张芯洁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同富工业区C栋C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13FH81。
经营者张业文。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