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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张芯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6民初1864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张芯洁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张芯洁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864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张芯洁百货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光明新区马田街道将石社区大围同富工业区C栋C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300MA5F13FH81。

经营者张业文。

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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