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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乐县华联易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桂03民初27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平乐县华联易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平乐县华联易购生活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3民初2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被告:平乐县华联易购生活超市,住所地,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会信用代码:92450330MA5MXE2QXR。

经营者:李翔。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荔浦县联盛百汇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2-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本院退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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