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初17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道馆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家上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人民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5H。
法定代表人:蒋尚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家上佳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院退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