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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2200号
案件名称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等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宋江学;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终220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阳光街388号院3号楼1至1层4单元102。

法定代表人:宋江学,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宋江学,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

上诉人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宋江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7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采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庭下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

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769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石桥燕客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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