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豫01执96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郑州豪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49号绿地原盛国际8号楼2层附6号、3层附7号。
法定代表人:翁连斌。
关于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豪门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知民初141号判决书已生效。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82622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1、于2020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于2020年7月28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于2020年8月12日,本院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于2020年9月3日,再次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于2020年9月4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向其通告了执行情况,并告知其若提供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开具调查令,本院已制作调查令且已送达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
6、于2020年9月10日,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消费。
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已约谈申请执行人,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