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86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道口素琴烟酒副食门市部,住所地滑县道口贸易路南头(滑县贸易路与教育路交叉口向北约100米路西)。
经营者:胡素琴。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道口素琴烟酒副食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