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1292号 原告:曾诚,男,197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明,江苏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夏梅风,女,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炜涛,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颖,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诚与被告夏梅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曾诚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曾诚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诚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7元,减半收取计1283.5元,由原告曾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