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民初376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娜,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清洛舍星辰针织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洛舍镇砂村村前山41号。
经营者:沈晓园,女,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洛舍星辰针织商行、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