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知民初212号 原告:闫志砚,男,汉族,1986年6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达,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中路A1-2-1。
主要负责人:肖蓉,该摄影机构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林,该机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机构员工。
原告闫志砚与被告罗江县川港婚纱摄影机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
2020年9月5日,原告闫志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志砚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志砚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闫志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