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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与彭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03民初5857号
案件名称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与彭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彭海燕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3民初5857号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广场1楼1149-150号。

经营者:刘剑,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海燕,女,197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诉被告彭海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芦淞区名思图商贸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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